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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住宅包租代管333,輕鬆租屋無負擔


為照顧社會弱勢居住需求、提升居住品質、健全租賃市場,以及依據住宅法保障國民居住權益,實踐居住正義,內政部於106年度推動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」(第1期計畫)補助6直轄市,並由地方政府依政府採購法委託租屋服務事業者(以下簡稱業者)先行辦理1萬戶。

 

為延續第1期計畫政策效益,並擴大租屋市場之量能,行政院亦分別於108年2月1 日及7月19日核定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(簡稱縣市版第2期計畫)」 及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2期計畫(簡稱公會版第2期計畫)」,補助或指示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(簡稱住都中心),合計辦理2萬戶。

 

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3期計畫」 (簡稱第3期計畫)自行政院110年1月13日核定後110年5月1日開辦,並於111年5月26日經行政院同意修正計畫,合計辦理4萬戶。有鑑於第1、2期計畫媒合期皆已截止,第3期媒合期亦將於112年中結 束,爰為延續並擴大包租代管政策效益,第4期計畫除依循前3期計畫內容 及執行經驗,調整部分計畫內容,期盼運用民間住宅增加社會住宅供給,減輕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財政負擔、強化行政法人參與社會住宅任務、完 善租賃住宅市場制度,以延續包租代管的政策效益!

 

加入「社會住宅」之房東,將由政府核可之包租代管業者服務,期間不僅免服務費,房東還可享有稅賦優惠減免,以及多樣化的補助,包含修繕費補助、公證費補助、房屋保險費補助,並且出租期間房屋大小事皆由業者協助進行處理!

 

符合申請承租社會住宅資格之房客,申請通過則可享有政府補助租金之差額及公證費,減輕房客租屋負擔,並享有穩定的居住環境。

 


【長者換居方案】

身分資格:

1.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65歲以上老人或身心障礙者(障礙類別為下肢障),於承租縣市持有1戶以下自有住宅。

2.申請人承租包租代管出租住宅或政府興辦社會住宅並出租自有住宅。

3.承租物件以有電梯之住宅或無電梯住宅1、2樓為限。
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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